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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跑”为名,“盗窃”为实:被告人的双重“跑道”

更新时间:2026年04月29日 18:34:11  来源:内蒙古法治网

  清晨五六点,当大多数人还在睡梦中,或是刚刚开始一天的晨练时,一名“另类晨跑者”已经穿梭于各大小区和路边停车场——他并非是在锻炼身体,而是在逐车“拉车门试探”。

  案件详情

  近日,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冯某某每天清晨都会利用晨跑的时间,在不同的晨跑路线中寻找未上锁的车辆实施盗窃行为。2025年12月2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晨跑时发现被害人刘某某放在昆都仑区某小区楼下酒店门口的越野车后备箱未关闭,经观察四周无人后,从车辆后备箱钻入车内实施盗窃,将放在车内的现金人民币1775元盗走并用于个人消费。

  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结合本案被告人冯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累犯等情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悔罪表现,本院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告人表示服从一审判决,不上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之所以能够实施盗窃行为,就是因为其专挑清晨时段作案,利用的就是车主清晨防范意识的松懈和车辆夜间停放后可能忘记锁门的“空窗期”。

  在此提醒广大车主:

  一、养成“锁后拉门”好习惯。锁车后请务必手动拉拽车门把手,确保车辆已真正锁闭。切勿因“听到响声”或“看到灯闪”便认为安全。不法分子常利用干扰器阻断遥控信号,车主离车后实际并未上锁,给“拉门者”可乘之机。

  二、车内不留“看得见的诱惑”。无论停车时间长短,手机、钱包、礼盒等贵重物品切勿留置在车内。即便车内无贵重财物,一个空包也可能诱发犯罪,导致车窗被砸、车辆受损。

  三、停车尽量选择“有人看、有灯亮”的地方。尤其在夜间或清晨,应优先选择正规停车场、小区监控覆盖区域或主干道旁,避免将车辆停放在偏僻、昏暗的巷道。切勿为节省停车费或缩短行走距离而选择偏僻道路、昏暗小巷。

  希望广大车主以案为镜,切记锁车不是“走过场”,安全没有“侥幸路”。养成“拉门确认”的好习惯,让“拉门者”无可乘之机。


编辑:包聪颖

内蒙古法制报社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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