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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民区人民法院温情判决:细致规划探视权,照亮离婚家庭子女成长之路

更新时间:2024年12月05日 15:43:21  来源:内蒙古法治网

近日,回民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作出了细致入微且充满人文关怀的判决,不仅妥善解决了夫妻双方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核心争议上的分歧,更在子女的探视权问题上作出了既合理又人性化的安排,为今后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和借鉴。

基本案情

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因感情破裂,于2024年初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围绕子女的抚养权和探视权展开了激烈的争执。王某坚持认为,自己应享有更多的探视时间,以便更好地陪伴和照顾子女,弥补因离婚带来的家庭缺失;而李某则担忧频繁的探视会打乱子女的日常生活和学习节奏,对其成长产生不利影响。

面对这一复杂且敏感的问题,承办法官展现出了高度的专业素养和人文关怀。首先深入调查了双方当事人的家庭背景、子女成长环境以及双方对抚养权和探视权的具体诉求,并充分参考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并采信相关证据的基础上,经过反复权衡和细致考量,最终作出了公正合理的判决。判决中,法院将双方探视子女的时间确定为每月的第一周及第三周的周六上午八点至晚上八点。这一安排既保障了王某享有足够的探视时间,能够与子女建立和维护亲密的亲子关系;又避免了探视活动对子女的日常生活和学习造成过多的干扰和影响。

法官认为,这一判决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又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和温暖,是对双方当事人及子女利益的最大尊重和保护。同时,承办法官还强调,探视权的行使应以保护子女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探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积极配合、相互尊重,共同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的条件。回民区人民法院将密切关注双方当事人的执行情况,并适时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确保判决得到切实履行。这一判决不仅解决了当前的纠纷,更为双方今后的相处模式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法官说法

离婚虽然是一种选择,但子女的成长需要双方的共同关注和努力。在离婚后,双方应积极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确保子女在成长过程中得到充分的关爱和陪伴。同时,双方也应尊重对方的探视权,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的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下一步,回民区人民法院将持续深化司法人文关怀,优化探视权等家庭纠纷案件的处理机制,共同推动家庭和谐与未成年人保护。同时,进一步提升审判质效,完善审判管理指标体系,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高效的处理,让法律与人文的交融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编辑:王瑶

内蒙古法制报社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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