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铲屎官”一族。同时,针对宠物出现的消费陷阱也愈演愈烈,当满心欢喜在宠物店挑选的“小可爱”却活不到一个星期时,“铲屎官”们能要求宠物店退款并赔偿损失吗?
近日,回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宣判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不仅为消费者讨回了公道,也为宠物交易市场的规范化发展敲响了警钟。
案情回顾
在“六一儿童节”前夕,原告李某携女儿前往被告宠物店,为女儿挑选节日礼物。小朋友满心欢喜地选中了一只可爱的猫咪,双方随即签订了固定格式的《宠物购买协议》,其中载明“甲方购买宠物即时起当日带宠物去任何宠物医院检测,检测费用自理,发现传染性疾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犬冠状病毒”“猫瘟”“猫传腹”等传染疾病(注:须在正规医院检测,并出示传染性疾病检测试纸板等结果),乙方无条件退款或换同等价格宠物,宠物售出当日后,乙方将不再承担上述宠物任何责任。若非宠物健康原则,一经出售不退不换。”协议签订后,被告收取了原告1500元人民币。
然而,欢乐的氛围很快被打破。猫咪回家的第二天便出现了呕吐、腹泻、精神不振、食欲不振等症状,短短五天后不幸离世。在这五天里,小朋友亲眼目睹了心爱猫咪因疾病而逐渐消逝的生命,内心的痛苦和悲伤难以言表。原告李某认为,被告宠物店涉嫌销售“星期猫”,即出售时猫咪已处于疾病潜伏期,购买后一周内即发病死亡,于是愤而将其告上法庭。庭审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被告宠物店坚称出售猫咪时猫咪处于健康状态,并已提醒原告购买后进行健康检查。对于猫咪迅速发病并死亡的情况,被告归咎于原告的饲养不当。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卖家是否充分履行了健康告知义务。
经过细致的审查,我们发现消费者提供的《协议》及与被告的聊天记录显示,原告在猫咪出现不良反应后多次向被告反映,并在被告指导下进行喂食。结合审判经验和专业知识,我们认为猫咪如此快速发病并死亡,很可能在出售前已存在健康问题。在庭审质证环节,被告虽声称自己是专业的宠物店经营者,对宠物健康状况有严格把控,但无法提供猫咪的来源证明、疫苗接种记录及出售前的健康检查报告等关键证据。这不禁让人对被告所谓的“严格把控”产生质疑。从法律角度来看,卖家在销售宠物时,应如实告知宠物的健康状况,这是其法定义务。本案中,被告虽口头表示猫咪健康,但缺乏有效证据支持。根据宠物疾病的发病规律和潜伏期等专业知识,猫咪在购买后短时间内发病死亡,极有可能在出售时就已感染疾病。
同时,消费者在购买宠物时存在一定的疏忽。消费者并未要求卖家提供详细的健康证明等文件,但这并不能成为免除卖家主要责任的理由,作为专业经营者,卖家应承担更高的告知义务和保证责任。
经过深入调查和审理,回民区人民法院认为《宠物购买协议》合同成立后,经营者负有向消费者告知宠物猫健康状况的义务。案涉宠物猫发病死亡距离其交付时间仅有五天,结合该病症的潜伏期来看,该宠物猫在出售时即携带病毒具有高度盖然性,卖家未能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应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宠物购买协议》约定动物商品交付后24小时的检验期限过短,属格式条款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约定,该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遂判决被告宠物店向原告李某返还价款1500元。
法官说法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方式的改变,越来越多的宠物走进人们日常生活,“它经济”持续走热。根据《2023-2024年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2023年中国城镇宠物消费市场规模达到2793亿元,市场潜力巨大。宠物作为活体有着一般普通商品不具备的个性化特征,由此在消费过程中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加。
本案不仅涉及宠物因疾病短时间内死亡给消费者带来的经济和精神损失,还暴露出商家利用格式合同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业乱象。这起案件警示我们,宠物交易市场亟需更加规范和严格的监管。卖家应增强法律意识,如实告知消费者宠物健康状况;消费者也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购买宠物时仔细检查和询问。
法院的最终判决不仅为“小宠物”及其背后的“大产业”提供了法律保障,更在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以法治方式为新业态赋能,对促进“新经济”“新业态”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们期待通过这起案件,能够推动宠物交易市场的规范化发展,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让宠物成为人类生活中更加美好、健康的伴侣。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下一步,回民区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动宠物交易市场的规范化发展。加大对宠物交易纠纷案件的审理力度,严格依法判决,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消费者在购买宠物时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探索建立宠物交易纠纷调解机制,通过调解方式快速解决纠纷,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努力营造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宠物交易市场环境,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