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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日礼物”变“犯罪诱饵” 教唆未成年人盗窃终获刑

更新时间:2026年04月29日 18:30:16  来源:内蒙古法治网

  “兄弟过生日,空着手多没面子,搞几条烟,既送了人情,咱们还能剩点!”

  为给朋友准备所谓“有面子”的生日礼物,22岁的被告人赵某竟动起歪念,提议并教唆未成年人实施盗窃,最终自食其果。近日,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成年人教唆未成年人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案件详情:

  2025年10月19日晚,赵某与张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金某(未满十六周岁)在宾馆内聚集玩耍。其间,赵某的朋友邀请三人参加其生日聚会,为送朋友一份生日礼物,赵某提出以盗窃香烟作为“礼物”,并指使张某和金某两名未成年人具体实施盗窃。随后三人分工配合,由张某扫码租借共享电动车在外望风负责接应,金某寻找目标并进入多家便利店实施盗窃,二人先后窃得四条香烟,价值共计930元,得手后由赵某对香烟进行了分配。案发后,赵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盗部分赃物被追回,其与同案人员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作为成年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教唆未成年人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最突出的警示点在于“以礼为名、行盗之实”,且由成年人主导、教唆未成年人具体实施犯罪,社会危害性明显加重。一方面,赵某虽未直接实施盗窃行为,但其作为提议者、分赃者,利用未成年人辨别能力弱、法律意识淡薄的特点,将其推向违法犯罪边缘,具有明显的诱导性和主观恶性;另一方面,此类案件往往以“小额、多次、流窜”为特征,容易被忽视,却对社会秩序和未成年人身心发展造成持续负面影响,亟须引起高度重视。

  法官提醒:

  所谓“人情往来”“面子消费”,绝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借口,更不能突破法律底线。成年人应当以身作则,对未成年人负有引导和保护责任,而不是利用其心智尚未成熟的特点,将其卷入违法犯罪。现实中,一些人抱有“金额不大、不会被追究”的侥幸心理,甚至认为让未成年人出面可以“规避风险”,这种认识是严重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谁把未成年人当犯罪工具,谁就要承担最重的代价。

  对于未成年人而言,要增强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面对他人诱导、指使实施违法行为,应当坚决拒绝并及时求助。家长也应加强日常教育,关注未成年人交往圈层和行为动向,及时纠偏。任何看似轻微的违法行为,都可能成为滑向更严重犯罪的起点。守住底线,远离诱惑,才是对自己和他人负责的唯一选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编辑:包聪颖

内蒙古法制报社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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