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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来的车拿去抵押?两被告人犯诈骗罪被追责

更新时间:2025年09月12日 10:37:50  来源:内蒙古法治网

  近日,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租车抵押”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钱某因虚构车辆权属骗取他人财物,被依法认定构成诈骗罪,受到法律惩处。此案为市场主体和个人敲响警钟,警惕租赁抵押类诈骗陷阱。

  2024年,被告人赵某为赎回自己此前抵押在孙某处的私家车,与钱某商议后,共同从一家租车公司租赁了一辆汽车。二人仅向租车公司支付了首日租金,便带着租赁车辆找到孙某,计划用这辆车抵顶,换回赵某的私家车。

  不料,孙某在核查时发现租赁车辆手续存疑,且明确知晓车辆非赵某、钱某所有,拒绝接受该车辆抵顶。随后,孙某将二人介绍给了有借款意愿的李某。李某在未仔细核实行驶证、车辆登记证等关键权属证明的情况下,便与赵某、钱某达成协议,同意以该租赁车辆作为抵押,向二人出借3万余元。

  拿到借款后,赵某将部分钱款转给钱某,剩余款项全部用于赎回自己抵押的私家车。为防止租车公司通过定位找到车辆,李某还特意拆除了租赁车辆内的GPS装置。经专业机构价格认定,涉案的这辆租赁车辆价值达14.8万元,远超二人骗取的借款金额。

  案件移送至回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二人在明知租赁车辆所有权归租车公司所有的情况下,向李某隐瞒这一关键事实,虚构“车辆归本人所有”的假象,以抵押借款的方式骗取财物,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其行为已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综合考虑二人犯罪情节、涉案金额等因素,依法对赵某、钱某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法官说法:

  “租车抵押” 类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利用租车公司监管漏洞、出借人风险意识薄弱的特点,通过虚构权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财物,不仅侵害租车公司和出借人的财产权益,更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在此提醒:

  租车公司需完善管理流程,严格核验承租人身份信息,明确租车用途,定期通过 GPS 等技术跟踪车辆动态,一旦发现车辆异常移动或失联,及时采取法律措施;出借人在办理车辆抵押借款时,务必仔细核查车辆登记证、行驶证等权属证明,确认车辆实际所有人,切勿因贪图 “高息” 忽视风险,避免陷入诈骗陷阱;个人应坚守诚信底线,任何试图通过虚构事实谋取私利的行为,都将触碰法律红线,最终面临刑事处罚,切勿抱有侥幸心理挑战法律权威。


编辑:包聪颖

内蒙古法制报社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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