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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情理相融合 商事纠纷高效解

更新时间:2025年11月25日 15:24:35  来源:内蒙古法治网

  基本案情

  本案为呼和浩特市某建材经销部(原告)与某酒店管理公司(被告)之间因货款拖欠引发的经济纠纷。原告此前与被告达成建材购销合作,按被告经营所需供应钢材、石膏板等建筑材料,双方结算确认总货值后,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货款经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函件等方式催缴,仍以资金周转困难等理由拖延未结清。

  随着原告经营资金压力逐渐增大,且多次沟通无果,为避免自身合法债权长期受损,原告最终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化解过程及效果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刘振中优先选择以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力求最大限度降低双方诉讼成本,避免对立情绪升级。在全面梳理案卷材料,仔细核对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送货单据、付款记录等关键证据后,精准明确了货款拖欠金额、逾期时间,以及合同中关于违约金、费用承担的具体约定;同时,分别与原、被告展开深入沟通,结合法理与情理开展调解工作,准确把握矛盾的核心症结,让被告清晰认识到拖欠货款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引导原告理解被告短期面临的付款压力,避免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

  在双方初步达成调解意向后,法官刘振中围绕 “货款金额、支付期限、逾期责任、费用承担” 等关键问题,多次组织双方协商,不断细化调解方案。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对于这一调解结果,原告对 “能够快速收回核心货款” 表示满意,认为法官充分考虑了其经营需求;被告也对 “分期付款方案” 予以认可,称有效缓解了公司资金周转压力,双方均对法官刘振中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给予高度评价,主动履行协议的意愿十分明确。

  典型意义

  本案作为商事纠纷调解的典型案例,其化解过程与结果充分彰显了司法服务保障市场主体、促进社会和谐的多重价值,具有鲜明的示范意义。

  从纠纷化解维度看,法官刘振中摒弃“一判了之”的传统思路,以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破解僵局,这种“法理与情理并重”的调解方式,不仅高效解决了双方争议,避免了诉讼程序对企业经营的拖累,更成功化解了潜在的对立情绪,修复了供需双方的合作信任,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司法目标。

  从法治化营商环境维度看,案件的处理精准回应了中小微市场主体的司法需求。这种平衡双方利益的调解结果,既维护了市场交易的公平诚信原则,又体现了司法对市场主体的包容与扶持,为优化区域营商环境注入了司法温情。

  从社会治理维度看,本案为同类商事纠纷的化解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经验。法官刘振中在调解中形成的“查清事实明焦点—释法明理消误区—细化方案保权益”的工作方法,为基层法院处理买卖合同、货款拖欠等常见商事纠纷提供了清晰指引。

  回民区人民法院将进一步灵活运用“法理释明 + 利益平衡 + 调解方案” 的解纷流程,进一步总结商事纠纷化解经验,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法律指引,助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编辑:包聪颖

内蒙古法制报社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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