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富川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30日未按照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进行正确标记,频繁标记“超量程”281次,“设备故障”162次,于监控平台调取数据时发现其中14次数据超标后,企业进行了二次标记,平台监测到超标数据后比对时未发现日数据超标情况,致使企业2024年 COD、氨氮、总磷、总氮污染源在线数据100%达标,使用在线监控系统虚假标记,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对内蒙古富川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59万元的行政处罚。内蒙古富川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为赵利峰。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11月11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