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对苗秋实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苗秋实:
经查,你在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工作期间,是该行未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致使资金被挪用事项的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取消你高管人员任职资格3年。
因采取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金罚决字〔2024〕22号)。请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李静
联系电话:0471-4346049
联系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学府花园街24号内蒙古金融监管局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