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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西藏一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更新时间:2026年08月05日 15:41:27  来源:西藏证监局

西藏一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你公司设立三家合伙企业,运营期间存在让渡私募基金管理人职权的问题;未留存在管基金投资者的资产证明材料;在管基金未按《基金合同》约定收取管理费,存在对同一只基金不同投资者收取管理费标准不一致的情况。

  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基金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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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包聪颖

内蒙古法制报社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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