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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太原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更新时间:2026年08月05日 15:39:07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太原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为风险管理子公司提供客户介绍服务管理不规范,个别不符合期货交易咨询从业条件的员工向客户提供期货交易咨询建议的问题,反映出你营业部在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下同)第五十一条、五十六条,《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营业部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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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包聪颖

内蒙古法制报社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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