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市法治
当前位置:首页 > 法治经济 > 详细

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宁夏骏华月牙湖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金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更新时间:2026年08月04日 10:06:43  来源:宁夏证监局

宁夏骏华月牙湖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金耀:

  经查,宁夏骏华月牙湖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公司未按期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黄金耀未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以及《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黄金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夏证监局

  2026年7月27日

ca11b6e43e2f4120b763f1b018dfefe2~tplv-tt-origin-web_gif.jpeg

2.jpeg


编辑:包聪颖

内蒙古法制报社主办

版权声明:内蒙古法治网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5120250006-1 蒙ICP备13000786号-2 蒙公网安备:15010502002308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网络有害信息举报平台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86 0471-4687549

Copyright © 2020- 内蒙古法治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