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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更新时间:2026年08月04日 10:03:02  来源:西藏证监局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在往年开展经纪业务时存在与第三方机构分佣、营销方案激励与开户数直接挂钩、对证券开户渠道二维码管理使用存在漏洞等情形。二是对经纪人管理不到位,存在经纪人合同管理不规范等情形。三是对分支机构营销活动管理不到位,合规管理要求未能贯穿分支机构营销业务各环节。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十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二条,《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四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五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依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三条,《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八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基金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吸取教训,强化对经纪业务合规性管理,进一步规范经纪业务开展,并对违规开展业务的相关人员进行处理。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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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包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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