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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更新时间:2026年08月04日 10:08:53  来源:吉林证监局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邬劲松、张艳利、马丹阳、吴帅: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6年7月22日,公司披露《关于项目中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0),中标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25,234.05万元。2026年7月23日,公司披露《关于项目中标公告的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6-021)及《关于项目中标的公告》(更正后),更正后的中标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15,705.39万元。公司项目中标金额披露不准确,错误金额9,528.66万元,占更正前金额的37.76%。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邬劲松、副董事长张艳利、总经理马丹阳、董事会秘书吴帅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以上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邬劲松、张艳利、马丹阳、吴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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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包聪颖

内蒙古法制报社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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