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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材料骗贷,“馅饼”还是“陷阱”?

更新时间:2025年11月14日 16:39:15  来源:内蒙古法治网

  近日,康巴什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贷款诈骗案,为试图通过“走捷径”解决问题的人敲响了警钟。

  甲因手头紧张想申请贷款,却被银行拒绝。后来,他在网络寻觅“捷径”结识乙,进而认识了自称“有门路”的丙。丙向甲许诺,可通过伪造本地工作证明、公积金缴存记录等方式为其“包装身份”,助其骗取银行贷款,并商定骗得款项后甲得40%,丙得60%。在丙的“悉心培训”下,甲熟记了虚构的个人信息,随后手持精心伪造的信用报告、公积金账户截图等材料前往某银行,成功骗取贷款数十万元。款项到手后,甲按约定将大部分赃款分给丙,其余部分用于个人消费与偿还债务。然而,纸终究包不住火,罪行很快败露。

  康巴什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处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银行相应损失。

  法官提醒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材料或虚构事实,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甲在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这警示我们,资金需求再迫切,也绝不能以诚信为代价。

  正规渠道是唯一坦途。申请贷款应通过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并如实填报个人信息。任何声称“零门槛”“百分百包过”的贷款服务,往往都是骗局的开始。

  警惕“热心”背后的陷阱。所谓的“包装材料”“代还利息”等,多是不法分子设置的诱饵。一旦轻信,不仅可能成为诈骗的受害者,还可能沦为犯罪的实施者。

  法律红线不可触碰。切勿心存侥幸,一旦贷款诈骗罪成立,面临的不仅是人身自由的丧失,还有沉重的经济处罚,最终人财两空,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吴涛)


编辑:王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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