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开庭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坏赔偿纠纷案件。
2024年8月的一天,兰某与李某入住某酒店。当晚,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在推搡过程中,不慎将电视砸坏。面对闻声赶来的工作人员,两人虽满脸尴尬,但态度还算诚恳,表示愿意赔偿并更换新电视。
然而,第二天两人办理退房手续时,事情却出现了转折。工作人员多次提醒赔偿事宜,兰某与李某均以要网购一台同品牌同型号的电视送货到酒店作为赔偿为由匆匆离开。起初,酒店方还能通过电话联系到两人,可每次得到的答复都是“正在处理”、“过两天就送到”。随着时间推移,对方的电话逐渐无人接听,消息也石沉大海。
无奈之下,酒店诉至九原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被告在入住期间损坏了房间的电视,且微信中承诺购置赔偿,故二被告应赔付原告某酒店财物损失费2000元(电视购买当时的发票价格)。(要建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