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一件极具情感冲击的事件,双方往往因长期积累的矛盾与不满在某个瞬间爆发,从而采取极端行为。近日,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2日10时许,被告人安某某与其妻子和某某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离婚室协商离婚事宜时,情绪失控,持刀捅伤了和某某的右侧腹部。和某某被救护车送往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于2024年2月2日至2月21日住院治疗19天。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和某某腹部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
据安某某称,其妻和某某已长达十一年未归家,且对身患残疾的大女儿未尽到照顾责任。2月2日当天,他原本携带刀具计划前往公园修剪树枝,而非真心打算办理离婚手续,希望以此举能让和某某回心转意。在接到塔布板社区工作人员的通知后,他便带着刀具来到了政务服务中心。在离婚室内,面对和某某提出分割房产的要求,安某某情绪失控,掏出刀具实施了伤害行为。在全面审查了案件事实、证据及被告人的辩解后,法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据此,法院依法判处安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此外,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害人和某某还依法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审查相关证据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要求被告人安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44144.48元。
法官提醒
由婚姻破裂引发的人身伤害案件,大多数是因为长期积累的负面情绪没有得到合理的宣泄。为了让类似的悲剧不再重演,应当建立更加完善的婚姻调解体系,及时为面临婚姻危机的夫妻提供专业的调解与心理疏导服务。同时也呼吁大家在面对家庭矛盾时,保持冷静与理性,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共同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回民区人民法院将以这起案件为鉴,进一步深化法治教育工作。通过加强法治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治素养和自我保护能力,引导大家在面对矛盾纠纷时,能够理性思考、依法维权,避免采取过激行为。同时不断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不断深化法治教育、强化工作效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推动法治中国建设贡献更大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