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跑!”
“你跑啥?”
“抚养费是必须要给的,没商量!”
这是3月4日发生在医院门口的一幕,让我们跟着执法记录仪共同回顾一下这起抚养费执行案件究竟是怎么回事。
案情回顾:
申请人聂某申请执行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根据调解书内容刘某给付婚生女孩抚养费每月6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被执行人刘某未给付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的抚养费3600元,故聂某向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张法官传唤被执行人刘某到法院,执行局干警对被执行人刘某作询问笔录时,刘某在笔录中陈述无能力给付案款,称其身上只有600元现金,但拒绝给付。该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某采取拘留措施。在执行干警带领被执行人刘某进行拘留体检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趁下电梯的间隙,甩开执行干警向医院门外逃跑,后被执行干警追回。本院针对被执行人刘某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对其拘留15日,并罚款2000元。拘留6日后被执行人刘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向张法官诚恳的说明了自己的问题,张法官也再次向被执行人刘某释法明理:“抚养费,涉及到未成年人,是必须要给的,这事没商量!如果你拒绝给付我们就会对你采取拘留措施,你还这么年轻,找个工作干,按时支付抚养费,以后日子会好起来的。”被执行人深感愧疚表示今后一定不再拖欠抚养费,并在其家属陪同下交付抚养费3600元,缴纳罚款2000元并写下悔过书,至此,该案执行完毕。
从法律上讲,支付抚养费是法定义务,必须履行,拒不支付将承担强制执行与失信惩戒后果;从情理上讲,这是为人父母的底线责任,是孩子健康成长的必需保障。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既违背公序良俗,也愧对血缘亲情,稚子无辜,大人的矛盾与孩子无关,婚姻可以结束,对孩子的爱与责任,一刻都不能缺席。我们也将永远秉持司法为民初心,尽最大努力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法官普法】:《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给付抚养费
《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数额、期限可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子女可在必要时要求增加原定数额。
【法官寄语】:婚姻关系可以解除,对子女的抚养责任永不终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仅伤害孩子最朴素的期待,更会面临失信惩戒、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直至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律后果。
希望你放下拖延与侥幸,主动履行法定义务,用实际行动弥补陪伴与责任,给孩子一份安稳,给自己一份心安。法律有力度,司法有温度,但法律的底线,不容触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