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市法治
当前位置:首页 > 通辽市 > 详细

交通肇事案件不起诉公开听证:情与法的交融彰显司法温度

更新时间:2025年06月17日 15:28:14  来源:内蒙古法治网

  法律的天平上,一端是刚性的条文,一端是柔性的人心。以法理定是非,以情理通民意,刚柔并济间,方能奏响和谐社会的时代强音。

微信图片_20250617152803.jpg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与被害人孟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害人曹小某系二人婚生子。2024年9月26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车内乘坐:孟某某和曹小某),沿省道304线由北向南行驶至71公里加200米公路处时,与前方同方向刘某某停靠在道路西侧的蒙轻型栏板货车相撞,发生致孟某某当场死亡,曹某某、曹小某二人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在此次事故中,曹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负次要责任。

  一封特殊的谅解书

微信图片_20250617152837.jpg

  案件受理后,承办检察官收到了来自孟某某父母的谅解书:“这次事故发生后,对我们整个家庭的打击很大,这场事故已经让我们失去了女儿,希望司法机关对我女婿从轻处理,不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对于曹某某的两个儿子来说,母亲已经离世,如果父亲再被起诉,那么这个本就悲痛万分的家庭更加会雪上加霜。

  一个家庭的顶梁柱

  经承办检察官细致审查了解到,曹某某与妻子孟某某情深,两个人育有两子,长子12岁,次子案发时仅10个月,每当提起该起事故,曹某某仍然潸然泪下、无比懊悔,且其父母年老并患有疾病,没有劳动能力,还有岳父母需要照顾,曹某某是全家唯一的经济来源,更是家庭的顶梁柱。

  一个暖心的不起诉决定

  从法律层面来看,曹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从情理角度来说,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是夫妻关系,关系特殊,如果检察机关对曹某某起诉,必然会给这个因车祸支离破碎的家庭带来二次伤害,且曹某某没有酒驾等严重情形,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听证会最后,检察官耐心叮嘱曹某某要承担起家庭责任,上孝父母、下教子女,一定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为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充分考量法、情、理融合并用,科左中旗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召开听证会,邀请了人民监督员、侦查机关代表等参加。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围绕案件事实、法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等方面详细阐述了拟作不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参会人员在全面了解案情、证据等情况后表示:“检察机关不仅依法办案,也兼顾人情,真正为民办实事,体现了司法温度”,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拟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意见。最终检察机关依法对曹某某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编辑:王瑶

内蒙古法制报社主办

版权声明:内蒙古法治网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蒙ICP备13000786号-2 蒙公网安备:15010502002308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网络有害信息举报平台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86 0471-4687549

Copyright © 2020- 内蒙古法治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