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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东街证券营业部存在未落实人员资质管理要求等情形 直接责任人员被处罚

更新时间:2025年07月23日 09:45:28  来源:内蒙古证监局

  关于对侯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侯圣:

  经查,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东街证券营业部存在未落实人员资质管理要求,未确保基金销售人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等情形,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你在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东街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前从事基金销售活动的情形,是上述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合规意识,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5年7月11日

编辑:包聪颖

内蒙古法制报社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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