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坚持调解优先原则,积极将矛盾化解在庭前,以柔性司法高效调处一起供暖服务合同纠纷。
某辖区供暖服务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与B某签订供暖服务合同,约定由A企业提供2025年至2026年度供暖服务。合同履行期间,A企业按约定标准全面完成了供暖义务,但B某在接受服务后未按期缴纳费用,累计拖欠供暖费4423元。经A企业多次催缴,B某始终未予支付。为维护企业合法经营权益、保障辖区供暖工作有序开展,A企业遂将B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某支付全部欠款。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经研判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系典型的小额民生纠纷,具有较大调解空间。为避免开庭耗费当事人过多时间,快速化解基层矛盾,承办法官决定启动庭前调解。
调解过程中,办案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向B某阐明供暖服务合同的法律效力,指出接受公共供暖服务后依法履行缴费义务是合同责任,拒不缴纳不仅构成违约,还需承担相应诉讼成本。同时,认真倾听B某的陈述,帮助其消除对供暖收费和合同责任的认知误区,引导其树立契约精神和诚信意识。
经过法官多方沟通、积极协调,B某充分认识到自身过错,主动清偿所欠供暖费,纠纷得以彻底化解。A企业对处理结果表示认可,主动申请撤诉,实现了庭前化解、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针对供暖、物业等小额民生纠纷,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坚持调解优先、快速化解矛盾,兼顾企业经营与群众权益,减轻当事人诉累,并将普法融入解纷全过程,从源头减少同类纠纷,维护辖区和谐稳定。(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