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鄂托克旗人民法院蒙西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工伤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邹某曾先后两次入职山东某工程有限公司所承包的内蒙古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普工岗位。2021年7月,邹某首次入职,后因个人原因离职;2022年3月4日,邹某再次被该公司雇佣,双方约定日薪为400元,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项目完工之日。在二次入职后,邹某不幸发生工伤事故。随后,因所涉项目工程甩项,施工人员于2022年4月17日全部撤场。双方就工伤赔偿及劳动关系相关待遇产生争议,后山东某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遂将邹某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开庭审理,全面核查案件事实、厘清双方权责。审理过程中,邹某就工资标准、工伤赔偿依据等事项发表意见,认为如果按照双方原约定日薪400元的标准计算赔偿依据不足,故认可劳动仲裁委员会按鄂尔多斯地区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认定薪资标准的仲裁裁决。山东某工程有限公司则认为该仲裁裁决部分内容不合理。
为高效化解矛盾,减轻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秉持公平公正、自愿协商原则,及时将工作重心转向调解。调解初期,双方对立情绪较重,赔偿数额分歧明显。承办法官遂采取“背对背”疏导与“面对面”协商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向用工公司耐心释明《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明确其作为用人单位在工伤情形下的法定责任;另一方面悉心安抚邹某情绪,引导其结合伤情实际、本地赔偿实践等因素形成合理预期。
经多轮调解,双方最终自愿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山东某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向邹某赔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待遇、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医疗费、交通费、经济补偿金等全部费用,共计40万元。
此次调解在充分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以柔性方式化解劳动争议矛盾,既有效保障了劳动者工伤后的合法权益,又推动了用工关系的规范与调和,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任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