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件。
被告人方某某在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某旧物资交易市场院内经营一家废品收购站,与被害人葛某某父母所开的废品收购站相邻,被害人葛某某年仅一岁零七个月。2025年8月6日,方某某从自家废品收购站驾驶的吊着装有粉碎料尼龙袋叉车驶出,沿着与葛某某父母的废品收购站之间道路上行驶,被害人葛某某从自家收购站门口走至与方某某收购站中间的道路上时,被方某某驾驶叉车撞到、碾压。
经鉴定,葛某某额、顶部头皮创口、颅骨爆裂性骨折、脑组织外溢、缺失等,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特征。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家属已向葛某某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葛某某家属的谅解。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方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方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此外,被告人方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获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青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