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市法治
当前位置:首页 > 鄂尔多斯市 > 详细

微信借钱给“熟人”,实名认证的竟是别人!

更新时间:2026年05月07日 10:05:02  来源:内蒙古法治网

  近日,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棋盘井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朱某、孙某、吴某三人为同村村民。2024年4月13日,朱某向孙某实名认证的微信号转账3万元,并备注“借款需2025年7月12日归还”。孙某主张该微信号虽是其实名认证,但因此前与吴某共同经营公司,一直交由吴某实际使用。朱某亦认可其知晓该微信号由吴某实际使用。后朱某多次与孙某协商未果,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借款。

  承办法官经查阅案卷材料后发现,孙某并未向朱某借款,吴某作为本案证人,承认自己是案涉3万元款项的借款人。朱某亦对上述事实表示认可。为实质性化解矛盾,承办法官遂组织当事人展开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向朱某释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告知其出借人明知微信实名认证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且与实际使用人形成借贷合意的,应由实际使用人承担还款责任。同时引导吴某正视还款责任,积极履行还款义务。

  经承办法官从“法”与“理”两方面耐心调解,朱某放弃了对孙某的诉讼请求,并与吴某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由吴某分期偿还3万元借款,案件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

  近年来,通过微信出借资金的行为日益增多,但微信实名认证信息与实际使用人可能不一致。出借人若明知二者不一致,且与实际使用人达成借贷合意,则应当向实际使用人主张权利,而非实名认证人。(张灵志)


编辑:王瑶

内蒙古法制报社主办

版权声明:内蒙古法治网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5120250006-1 蒙ICP备13000786号-2 蒙公网安备:15010502002308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网络有害信息举报平台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86 0471-4687549

Copyright © 2020- 内蒙古法治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