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
近年来,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将优化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作为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任务,深度融入司法实践全链条、各环节,形成了一批具有典型性、示范性和引领性的案例。这些案例,犹如一面面镜子,真实映照了鄂旗法院依法、平等、全面保护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和实际行动。
案例一:曹某琪与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曹某琪原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经理。任期届满后,该公司未委派其新的职务,曹某琪亦明确表示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并于2025年5月书面告知公司。经审理查明,曹某琪并非该公司股东,且有证据表明其未在公司实际任职。被告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曹某琪在任职期满后仍与公司存在实质关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应在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后30日内选任新法定代表人并办理变更登记。
被告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该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及执行董事、经理备案;如逾期未办理,则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十日内配合办理将曹某琪从相关职务中解除的登记备案手续。
本案体现了公司登记应遵循法定程序与实质关联性原则,凸显了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经营中的关键作用。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对外意志的代表,其身份是否合法、稳定,直接关系到公司治理的规范性和交易安全。若身份与实际关联脱节,易引发治理混乱及法律风险。本案裁判明确了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法定义务和时限,有助于引导民营企业完善内部治理、规范登记行为,从而有效防范经营风险。
案例二:某医疗器械销售公司与某妇幼保健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案
某妇幼保健中心通过公开招标采购“全数字化全身型高端便携式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系统”,某医疗器械销售公司作为中标单位与采购方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明确了设备规格及违约责任等内容。2024年10月8日,销售公司交付设备。同年11月11日,妇幼保健中心以“系统存在B/C同宽功能未响应”为由发函要求解除合同。
案件争议焦点在于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销售公司申请第三方鉴定,但初步估算鉴定费用高达6万至7万元,可能加重当事人负担并拖延诉讼进程。承办法官未机械启动鉴定程序,而是以实质化解纠纷、减轻企业诉累为导向,积极引导双方理性沟通,建议销售公司补充提交设备出厂检验报告、技术参数等关键证据,并结合举证责任规则进行综合判断。经多次协调,原告撤回鉴定申请,案件依据现有证据审理并顺利审结。妇幼保健中心将在完成财务审批后支付合同款项。
本案中,法官秉持“助力企业纾困、实质化解矛盾”的理念,一方面,引导当事人补充关键证据,依托举证规则判断事实,避免高额鉴定费用,节约公共资金;另一方面,通过庭前协调促成原告撤回鉴定申请,缩短诉讼周期,既帮助销售公司及时回款维持经营,也保障妇幼保健中心尽快合规使用设备,确保医疗服务正常开展。这种“证据引导+调解优先”的办案方式,有效降低了双方诉讼成本,减少了因诉讼拖延引发的次生风险,实现了“案结事了、企困得解”的司法效果。(审管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