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上路,安全第一,任何妨碍安全驾驶的危险举动都不可取。近日,赤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一大队,接到群众热心举报,在红山区昭乌达路,一辆新能源蒙DF155**轿车在行驶过程中,驾驶人竟然将脚伸出车窗外……这波危险操作,着实令人瞠目结舌。

接到举报后,交管支队一大队法制民警迅速核查取证,锁定违法车辆及当事人。经核实,7月19日10时50分许,该车驾驶人胡某某在正常行驶途中,将左脚伸出主驾驶窗外,属于典型妨碍安全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存在极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稍有不慎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面对确凿证据,违法当事人对自己驾车途中,将左脚探出窗外、妨碍安全驾驶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认错认罚。

民警当场对驾驶人,开展严肃批评教育,详细讲解此类违法行为的安全风险与法律后果,同步开展交通安全普法宣传,引导其深刻认识错误操作,牢固树立规范行车,文明出行的安全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赤峰市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对违法驾驶人胡某某作出驾驶证记3分、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驾驶人如果将手脚伸出窗外,会影响驾驶人,对制动、离合、油门等设施的控制,影响驾驶安全。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自觉摒弃各类交通陋习,严守交通法规,规范操作、文明驾驶,时刻把安全放在首位,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张贤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