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上午,赤峰市红山区钢铁街一家某大电动车行因商户在2023年8月1日后仍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强制性产品标准内容不一致的电动车,被赤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一大队执勤交警巡查发现,移交法制中队,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交线索并进行核查。
2024年7月1日18时40分许,赤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一大队岗勤三中队交警在巡逻时发现一辆未悬挂正式号牌的电动四轮车在红山区昭乌达路与钢铁街交叉口行驶,交警随即示意驾驶人停车接受检查。然而意料不到的是,这辆车并不是一辆正规的小汽车,而是一辆“电动四轮车”。交警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暂扣车辆并依法予以处罚,发现该白绿色的无牌电动四轮车,无牌、无任何手续。于是,执勤交警就移交法制中队,法制民警与车管所办理注册登记业务人员联系,在查验过程中,民警核查发现,该白绿色电动四轮车没有强制性产品车辆一致性证书,合格证未列入国家工信部备案名录中,按规定无法上牌。
于是,法制民警立即对车主郝某某进行了询问,经车主叙述,该电动四轮车是2024年3月31日花了7500元购买自辖区一家经营某大电动车行(经营电动三、四轮车)的专卖店,并提供了购买该车辆的出厂合格证、车辆使用说明书、购买收据相关资料,法制民警了解该情况后,立即联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将购买凭证、当事人询问笔录等材料一同移交市场监督等相关管理部门,并协助相关单位进行进一步核查。
交警提示:广大群众在选择购买电动车时,一定要商家出具相应合格证以及符合国家工信部备案名录的证明,不在工信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的车辆,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不予登记上牌。 (张贤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