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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相融解纠纷 温情调解护成长

——赤峰市元宝山区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化解一起未成年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更新时间:2026年05月18日 09:55:39  来源:内蒙古法治网

  2026年4月,赤峰市元宝山区某带状公园广场内,未成年学生某甲(化名)骑行自行车时,与步行的居民某乙(化名)发生碰撞,致某乙受伤。某乙被紧急送医,经诊断为双侧额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枕骨骨折,住院治疗15天。

  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确认事故事实,但因涉案车辆为非机动车、事发地点为公园广场(非城市道路),未就事故责任作出明确认定,形成“责任空白”。某乙出院后核算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574.26元,与某甲监护人协商未果,遂向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查,肇事者某甲系在校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法律知识匮乏,家庭经济困难。面对上万元赔偿诉求,监护人初始赔付意愿与某乙的索赔要求差距悬殊。双方私下多次协商,各执一词、僵持不下,诉至法院后情绪对立愈发明显。案件陷入“诉讼耗时费力、和解无望”的僵局——继续诉讼,伤者可能面临执行风险,未成年人则可能承受心理阴影。

  元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争议金额不大,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适宜先行调解。根据诉调对接机制,法院将该案委派给元宝山区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一场在法庭之外的“柔性解纷”就此展开。

  精准研判,厘清三组法律关系

  调委会受理案件后,调解员第一时间梳理交警证明、医院诊断记录、损失核算清单等材料,开展全面法律研判,明确了三组核心法律关系,为调解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一是责任主体。 某甲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赔偿责任主体为某甲的监护人,而非某甲本人。

  二是赔偿范围。 某乙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核心争议不在于赔偿项目是否合法,而在于赔偿数额是否合理、双方能否接受。

  三是诉讼风险。 继续诉讼将产生立案费、可能的鉴定费等额外成本。更重要的是,某甲监护人经济困难,即便法院判决支持全部诉求,实际执行也存在不确定性。同时,诉讼过程可能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和成长造成不良影响。

  三组法律关系理清了,调解员也找到了破局的关键——既要依法维护受害人权益,又要体察监护人实际困难,在法理与情理之间寻找那个微妙的平衡点。

  援调对接,补齐弱势方法律短板

  法律研判之后,调解员很快发现了一个棘手问题:肇事方监护人法律知识有限,在调解中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若不加以引导帮助,不仅难以促成公平调解,还可能因信息不对称导致调解失衡。

  “不能让弱势方‘赤手空拳’上谈判桌。”调委会主动启动“援调对接”机制,联系元宝山区法律援助中心,为某甲协调指派了一名法律援助律师,全程参与调解、提供专业指导。这一举措并非“拉偏架”,而是通过专业法律服务补齐弱势方的法律短板,确保调解在信息对等、权利平衡的基础上进行——这正是元宝山区司法局创新推行的“援调对接”机制的生动实践。

  法援律师介入后,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监护人逐条解读《民法典》中关于监护人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相关规定,重点强调《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的规定,指出某甲骑行行为本身反映出监护人监护职责的疏漏。同时,律师结合案件实际,细致分析诉讼可能带来的后果——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额外的诉讼费用负担,以及诉讼记录对未成年人未来升学、就业的潜在影响。经过深入浅出的释法说理,监护人的态度从最初的消极回避、推诿责任,逐渐转变为正视自身责任,愿意在法律框架内承担合理赔偿义务。

  双向疏导,用情理融化对立情绪

  在做好肇事方工作的同时,调解员将工作重点转向伤者某乙,充分兼顾其身心感受。某乙因头部多处受伤,住院治疗期间承受了较大的身体痛苦和精神压力,起初情绪激动,坚持要求全额赔偿,对任何低于诉求的调解方案均不予接受。

  调解员没有急于“压数字”“求速效”,而是通过多次电话沟通、面对面交流的方式,耐心倾听某乙的委屈与诉求,给予充分的情感共情,让其感受到被尊重、被理解。

  在建立信任关系后,调解员适时向某乙介绍了某甲家庭的实际困难——孩子正在读书,家庭收入微薄,一次性支付上万元赔偿确有难度。一句朴素而诚恳的话打动了某乙:“维权不是为了逼垮另一个家庭,而是得到一个公正、可行的结果。”

  调解员进一步从现实角度分析:继续诉讼至少还需数月,即便判决支持了全部诉求,面对对方家庭经济困难的现实,实际执行也存在不确定性。与其承担这种风险,不如在调解中拿到一笔一次性到位的赔偿。某乙的态度开始松动,逐渐放下对立情绪,不再执着于全额赔偿。

  居中斡旋,谈出双方“最优解”

  经过多轮“背对背”电话沟通和面对面协商,双方诉求差距逐步缩小。调解员敏锐捕捉到“破冰”信号,在提出最终方案之前做了两项扎实的功课:一是逐项核对了某乙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刚性支出,确认合理的底线大约在6000元左右;二是评估了监护人的一次性支付能力,大约在8000元上下。

  有了这两笔账,调解员居中提出了调解方案:由某甲监护人一次性赔偿某乙各项损失共计7000元,某乙自愿放弃剩余差额及后续一切追偿权利,诉讼费由某甲监护人负担。

  该方案一经提出,双方均表示可以接受。7000元不是简单的“折中价”,更不是“和稀泥”的产物——它既覆盖了伤者的核心刚性损失,又控制在监护人可承受的区间内,是法理与情理反复权衡后得出的“最大公约数”。

  双方当事人当场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调委会第一时间对接法院,法院对协议内容进行审核后,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赋予协议强制执行力。当日,某甲监护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向某乙支付赔偿款7000元,诉讼费由某甲监护人负担。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室握手言和,此前的对立情绪彻底化解。一场持续多日的涉未成年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圆满解决,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本案是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依托诉调对接、援调对接机制,高效化解涉未成年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典型案例,对基层化解同类纠纷具有重要的示范借鉴意义。

  一、诉调对接精准发力,实现纠纷高效分流

  法院没有一判了之,而是根据案件特点精准启动诉调对接机制,将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委派给专业调解组织。调委会承接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便捷、高效、低成本”的优势,在诉讼之外为当事人开辟了一条“柔性解纷”通道。调解成功后,法院及时出具民事调解书赋予强制执行力,实现了“诉”与“调”的无缝衔接。这一机制既避免了“案结事未了”的困境,也破解了“执行难”的后顾之忧,体现了基层多元解纷机制的实践价值。

  二、援调对接赋能弱势,彰显调解公平公正

  本案的一个突出亮点是,调委会主动启动援调对接机制,为法律知识匮乏、经济困难的肇事方监护人指派法律援助律师。这一做法补齐了弱势方的法律短板,确保调解过程中双方信息对等、权利平衡。法援律师提前介入释法,将法律风险告知前置,使监护人从“消极回避”转向“依法担责”。这正是元宝山区“诉调、公调、访调、复调、援调”五大对接机制在基层治理中的生动体现,也是人民调解组织提升专业性、公正性的有力证明。

  三、情理法深度融合,破解矛盾核心症结

  调解员始终坚持“依法调解、以情动人”,既严格依据《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厘清法律责任,确保调解工作有法可依;又充分体察当事人的实际困难与情感需求,通过共情疏导、换位思考,化解双方对立情绪。面对伤者的愤怒,调解员先共情后分析,用“维权不是为了逼垮另一个家庭”完成价值引导;面对监护人的侥幸,调解员先普法后警示,用诉讼风险与执行不确定性促成理性决策。整个调解过程没有“和稀泥”,而是在法律框架内逐项核算、精准施策,最终提出兼顾双方利益的“最优解”,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聚焦未成年人保护,传递法治温度

  本案的成功化解,不仅妥善解决了赔偿纠纷,更注重对未成年人某甲的教育与保护。通过释法说理、责任引导,让监护人认清监护职责,让未成年人树立法治意识,避免了诉讼对其成长造成的负面影响,彰显了人民调解的人文关怀。同时,该案也警示广大家长:未成年人骑行安全无小事,孩子不懂法、家长顾不上,都不能成为监护失职的借口,唯有切实扛起监护责任,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才能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当前,未成年人骑行引发的交通事故纠纷日益增多。此类纠纷看似标的不大,但处理不当极易激化矛盾,影响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本案的实践表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唯有立足专业、秉持温情,精准运用多元解纷机制,将释法说理贯穿调解全过程,兼顾法理与情理、公平与效率,才能真正化解矛盾、化解心结,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为基层社会治理注入法治温情与力量。(元宝山区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供稿)


编辑:包聪颖

内蒙古法制报社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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