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2025年7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查批准了《赤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内蒙古自治区首部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
多年来,赤峰市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聚焦办好两件大事和自治区“闯新路、进中游”奋斗目标,出台《赤峰市打造最优营商环境行动方案》,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行政审批便利措施,提升政务服务质量,强化信用监管支撑,在一些方面取得积极成效。比如,在2024年全国城市信用状况动态监测中,赤峰动态排名曾位列全国37位,居自治区首位。但从整体来看,优化营商环境体制机制还不够健全完善,一些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营商环境与自治区一流水平和市场主体期盼相比还有差距,已经成为制约我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
2024年6月,赤峰市委提出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的工作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启动立法工作,明确工作思路和时间节点,历经一年的调研、起草、审议,制定了《赤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条例坚持实施性立法的功能与定位,从赤峰市实际出发,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重点对市场环境、政务服务、要素保障、法治环境等方面做出补充、细化规范,着力增强制度规范的针对性、可操作性。条例的制定出台,既是赤峰市始终坚持围绕改革发展重点问题开展立法的选题特色,也是充分发挥立法的规范、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一次具体实践。
聚焦痛点堵点,立法精准破题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规范营商环境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工程建设项目资质挂靠、层层转包是扰乱市场秩序的乱象,条例明确政府监管责任和施工单位实际履行施工的义务,规定根据相关平台上的考勤信息对项目人员到岗情况实施线上核查和现场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实行失信联合惩戒。部门间数据壁垒是影响办事效率的堵点和卡点,条例依据国务院政务数据共享条例,重点规定有关部门收集政务数据,依法共享政务数据的义务,明确政务数据共享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目录,加强数据共享监督管理的责任。针对市场主体提出的提高惠企政策精准度、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确保政策兑现及时到位等意见,条例从国家和自治区惠企政策的落实,市、旗县区惠企政策的制定实施,惠企政策宣传解读和精准推送,惠企政策落实情况监督四个方面作出系统规范。根据调研中了解到的中介服务机构良莠不齐、竞争无序、监管缺失的现状,条例规定实行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制,推进全市统一标准和全流程线上办理,明确中介服务机构依法服务的义务和禁止行为,强化对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监管。针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反映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条例规定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和风险分担机制,扩大贷款规模,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推行无还本续贷、循环贷、信用贷等业务,多途径提升金融保障水平。
固化改革经验,立法赋能发展
条例坚持改革与立法相统一,注重把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固化为优化营商环境制度规范。赤峰市针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案件查处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持续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取得积极成效。条例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固定推广相关改革经验,明确远程异地分散评标模式,施行专家随机抽取、远程分散评标、全流程电子监管,推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我市翁牛特旗自2017年起作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单位,在推进“三集中三到位”方面下大工夫,做到应进必进、能进全进,积累了有益经验。条例落实自治区部署,总结相关经验做法,明确推进以“三集中三到位”为主要内容的行政审批制度,从体制机制上根本解决行政审批权力分散、权力行使不透明导致的部门间协调不畅、权力寻租、效率低下等问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自治区相关部署,赤峰市探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形成了很多有效的改革措施。条例对改革措施予以制度化,明确编制分级分类审批事项清单,按照精简效率的原则创新优化审批流程,统筹配置土地资源要素,推广区域评估和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推动提升审批质效、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赤峰市属于欠发达地区,思想解放不够、观念更新不快的实际,条例根据上位法关于鼓励支持各地区积极探索的规定,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在法治框架内探索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措施,表现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做负面评价,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着力营造大胆试、大胆闯,善于破解难题、勇于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划定行为红线,立法强化约束
条例坚持突出法制的强制性,明确国家机关和相关组织的禁止行为。立足赤峰市欠发达地区营商环境建设的实际,遵循法制强制性的内在要求,根据各方面反映的情况和意见建议,针对国家机关的10多项服务和管理活动,明确了30多个禁止行为。例如,市场准入方面,严格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规定不得在清单之外违规设立准入许可、违规增设准入条件、自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不得在实施特许经营、指定经营、检测认证等过程中违规设置准入障碍;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指定地区登记注册,不得对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者迁移设置障碍。公共资源交易方面,规定不得选择性、模糊性公开公示相关信息,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歧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行政审批方面,规定政务服务事项必须进驻大厅办理,不得应进不进、明进实不进、体外循环办理。中介服务管理方面,规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惠企政策兑现落实方面,规定不得增设申报条件、抬高兑现门槛。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诉求办理方面,规定有关部门在办理诉求过程中不得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涉及多部门协同办理的,不得推诿扯皮。通过设定相关强制性规范,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公职人员划出行为底线,增强条例的刚性。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赤峰市人大常委会将强化条例的实施工作,加强对条例内容的宣传解读,及时跟踪监督条例实施效果,着力推进营商环境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实践贡献法治力量。(李慧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