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审理了一起酒后起争执引发暴力冲突的案件,当事人A与当事人B受邀到一朋友家中聚餐。酒过三巡,两人都醉意上心头,纷纷对“国际局势”高谈阔论,聊至某一热点事件时,双方看法不一,意见不合,在酒精的麻痹作用下便开始大打出手。
冲突过程中,当事人A受伤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当事人B因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事后,当事人A向该院提起民事诉讼,经该院审理认定,当事人B的行为对当事人A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令当事人B对当事人A的各项合理损失进行赔偿。本是一场朋友之间的欢聚,却因酒后失态引发争端,“败者”住院治疗,“胜者”接受处罚……
暴力行为的“零容忍”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从“重拳出击”到“法治习惯”的升级
本案中,双方因酒后言语不当引发肢体冲突,进而触碰法律红线,最终出现“一人住院、一人被拘留”的可视化“双输”结局。
酒精不是免责借口,酒后行为失控不能作为减轻处罚的理由,情绪管理是成年人的必修课,而往往有些人在饮酒后会在酒精的作用下放大矛盾,“耀武扬威”,使小口角升级成为恶性冲突,从而造成不可挽回的局面。殴打他人看似“一时解气”,实则是用“违法代价”为冲动买单。唯有敬畏法律、控制情绪,才能在保护自己的同时,维护社会秩序的底线。暴力从来不是“强者的证明”,最终都会受到“冲动的惩罚”。
建设文明的法治社会,需要每个人都树立“遇事用法”的意识,冲突发生时,多一份理性克制,少一份冲动暴力,既是对自己生命的负责,也是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担当。(许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