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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管理不到位、投资者异常交易回访不到位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被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更新时间:2026年10月08日 18:16:28  来源:四川证监局

  关于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合规管理不到位,分公司在制度执行、合规考核、合规培训等方面存在缺陷;二是投资者异常交易回访不到位。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三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分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就上述事项整改落实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6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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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包聪颖

内蒙古法制报社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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