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环罚(2026)9号
伊金霍洛旗鑫涌土地资源收储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MA0N13TG75
地址: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明安木独村
法定代表人:王雪治
2026年4月21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王鹏、王鹏程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置项目2025年4月在厂区建筑垃圾堆填区新建一套垃圾分选、破碎设备,同月建成并投入运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四十七类103项要求,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设备无填埋、焚烧工艺),你项目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经调阅设备采购合同及发票,设备原值为350万元整。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生态环境执法人员2026年4月21日所作的《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勘察影像资料:证明你公司新建一套垃圾分选、破碎设备,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是伊金霍洛旗鑫涌土地资源收储投资有限公司。
3.法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公司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置项目组长乌兰代表伊金霍洛旗鑫涌土地资源收储投资有限公司接受我局执法检查、询问、调查以及提供文件资料等事宜。
4.设备采购合同、付款凭证:证明垃圾分选、破碎设备原值为350万元整,目前已支付280万元整。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26页四十七类103项:证明该设备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设备无填埋、焚烧工艺)。
6.《18公里垃圾无害化处置现场服务项目服务合同》《产品(设备)采购合同》:证明三家公司服务、采购业务关系和设备原值。
7.伊金霍洛旗鑫涌土地资源收储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置项目2025年和2026年收集、处置垃圾总量台账:证明项目设备运营时间。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13日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环罚告(2026)10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制度类(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第1项,违法企业属于报告表项目,项目工程全部建成并正式投入生产,罚款范围为:总投资额2.5%以上,3%以下;参照《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序号1报告表项目且项目工程全部建成并正式投入生产,罚款范围为:总投资额2.5%以上,3%以下,投产时间4个月以上的:处总投资额2.9%以上、3%以下罚款。项目原值350万元整,取中限2.95%进行计算。
决定对你公司罚款:壹拾万叁仟贰佰伍拾元整(¥103,25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