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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李锐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更新时间:2026年09月24日 11:05:18  来源: 内蒙古证监局

李锐:

  经查,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个别债券承销项目中,存在尽职调查不到位,未勤勉尽责,未审慎核查发行人重要权益投资情况、财务会计信息、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等问题,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的规定。

  李锐作为项目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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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包聪颖

内蒙古法制报社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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