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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被罚没款42.14万元

更新时间:2026年03月02日 09:09:47  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吉汇检罚〔2025〕2号)显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存在违法行为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作出罚没款42.14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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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存在的违法行为是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存在的违法行为类型是:《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七条、《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印发)第七十二条和《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文印发)第四条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作出罚没款42.14万元行政处罚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


编辑:王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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