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开信息〔2026〕第3号
调查发现,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成都铁路监督管理局辖区内的铁路工程建设中存在未对建筑材料进行检验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2026年1月29日,成都铁路监督管理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第一项4规定,对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作出处罚款11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对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作出处罚款5720元的行政处罚。
公告日期:2026年2月3日
(成都铁路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