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精神病人失控伤人的悲剧发生时,谁该为受害者的伤痛负责?法律如何在这类特殊案件中彰显公平正义?近日,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通过成功办理一起精神病人伤人案,在这个问题上给出了明确的答案。不仅促使受害方及时获得了合理赔偿,也为肇事者家庭敲响了必须履行监护职责的警钟。
杨某从小被评定为智力二级残疾,因捡拾纸壳与高某发生口角,二人互相辱骂,情绪失控的杨某用火钩子多次击打高某头部及身体,致其头部受伤,经鉴定,高某左尺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被评定为轻伤一级,杨某被评定为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案件受理后,承办检察官根据杨某父亲提交的评残档案及自治区精神卫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确认杨某为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考虑到杨某的特殊情况,秉持“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原则,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检察官耐心释法和多轮调解,杨某父亲认识到自身监护责任,同意赔偿高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万元,高某对杨某行为表示谅解,双方达成和解。
案件的办结并非终点,针对高某面临的实际困难,检察机关同步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为其申请司法救助金1.5万元,传递司法温情。
“法律的公正不仅体现在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更体现在对受损社会关系的修复和对弱势群体的保障上。”承办检察官说道。这起案件,正是司法机关在情、理、法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的生动实践。(王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