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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群变“吃瓜”群?邻里矛盾何为正解?

更新时间:2025年07月10日 09:50:15  来源:内蒙古法治网

  社交群聊打破“1V1”沟通的限制

  成为当今人们重要的人际交往方式

  但也有人将社交群

  当做发泄不满的“后花园”

  甚至在群里

  口无遮拦、肆意侮辱诽谤他人

  社交群聊变成“吃瓜群”

  使得被侮辱的当事人

  受到的伤害被放大

  近日,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邻里纠纷在业主群发表不当言论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为广大网民敲响了警钟——虚拟空间并非法外之地,肆意宣泄情绪可能让自己站上被告席。

  蒋某与康某系某小区业主,因邻里间的琐事致使两家产生纠纷。2023年,蒋某在400人左右的小区业主微信群中,以康某所住房号指代,发布了多条污蔑、侮辱性言论。后康某以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将蒋某诉至康巴什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蒋某多次在社交群中针对康某发表侮辱性言论,容易诱使社交群内其他成员陷入错误判断,对原告品行产生怀疑,造成其人格受贬损、名誉被诋毁的后果,且案涉微信群中成员达400余人,影响较大,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虽蒋某在案涉社交群中发送的信息内容仅提到房号,未指出原告姓名,但房号具有一定的特指性,原告康某为该房屋实际居住人,属于指向原告的明确信息。故被告蒋某发表的案涉言论构成侵犯原告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判令蒋某在案涉社交群聊中发表向原告康某的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法官说法

  邻里关系需要建立在互相尊重基础上,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保持必要的冷静克制及必要限度的容忍,利用好邻里交流平台,共同构建和谐、美丽、文明的邻里关系,共享共建积极向上、和谐文明的社会生态。

  由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朋友圈具有公共空间属性,用户在此类网络社交平台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侵害他人名誉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被告在人数众多的微信群中使用不文明语言对原告进行侮辱,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空间是现实社会的延伸,虽然是虚拟空间,但并非法外之地,不可肆意妄为。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传播力度大、公共影响较广的网络空间,应当遵守道德规范,依法规范言行举止,使用文明语言进行沟通交流,不可为逞一时口舌之快,随意发表不当言论,突破法律底线,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编辑:王瑶

内蒙古法制报社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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