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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抵债”,使赔偿款快速到位

更新时间:2025年10月11日 17:10:08  来源:内蒙古法治网

  近日,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干警远赴太原,促成双方当事人以航空器抵顶赔偿款的方式,顺利执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2024年7月,东乌珠穆沁旗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人甲某、乙某之子小甲在车祸中丧生。当年11月,甲某、乙某诉至法院,要求相关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小甲是在履行职务行为期间因车祸死亡,丙公司作为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赔偿金71万元。诉讼中,经甲、乙二人申请,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属于丙公司的民用航空器进行了保全。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不仅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着手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更要抚慰逝者家人受伤的心灵,时时与申请人沟通联络。为尽快兑现受害者的权益,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该院及时启动“绿色通道”,灵活运用以物抵债,经过多次协商沟通,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用民用航空器抵顶赔偿款38万元,另支付现金19万元,剩余部分申请人予以放弃。在法院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双方完成民用航空器的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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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7月,东乌珠穆沁旗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人甲某、乙某之子小甲在车祸中丧生。当年11月,甲某、乙某诉至法院,要求相关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小甲是在履行职务行为期间因车祸死亡,丙公司作为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赔偿金71万元。诉讼中,经甲、乙二人申请,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属于丙公司的民用航空器进行了保全。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不仅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着手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更要抚慰逝者家人受伤的心灵,时时与申请人沟通联络。为尽快兑现受害者的权益,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该院及时启动“绿色通道”,灵活运用以物抵债,经过多次协商沟通,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用民用航空器抵顶赔偿款38万元,另支付现金19万元,剩余部分申请人予以放弃。在法院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双方完成民用航空器的交接。


编辑:王瑶

内蒙古法制报社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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