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鄂尔多斯市中院执行局对某房地产公司依法开展强制搜查措施,成功提取相关财务资料,顺利打通执行堵点,为评估公司股权价值创造了条件。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某某持有的某房地产公司股权。在处置股权过程中,某地产公司拒不配合向法院提交公司相关财务资料,导致法院不能对该股权价值作出评估,案件执行一度受阻。执行干警与该公司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等多次沟通均未果。
经查,该公司负责人年事已高不符合司法拘留条件,其名下有多起未执结案件,对其进行经济处罚不能起到预期威慑效果。经研判后,鄂尔多斯市中院执行局决定对该房地产公司进行搜查,依法强制提取相关财务资料。执行干警抵达现场后,依法出示相关手续并表明来意,该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以请示领导或没有保存相关资料等理由拖延。在搜查过程中,发现了该公司存放的相关财务资料,执行干警欲对该公司的财务电脑采取进一步搜查措施时,该公司鉴于强制执行的威慑力,主动向法院提交了全部资料。本次搜查全程录音录像并依法制作搜查笔录。
法官提醒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对其强制提取。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拒不协助、推诿阻挠执行、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搜查、罚款等强制措施,相关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