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就是两千多块吗?至于这么较真?”李某的一句牢骚,最终让他付出了近两千元的代价——不是赔偿,而是罚款。
近日,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因停车纠纷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李某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还公然辱骂执行人员,被法院依法罚款2000元。最终他不得不为自己的“嘴硬”和“任性”双重买单。
2025年2月12日,李某与马某因停车问题发生肢体冲突,导致马某受伤。马某为维权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李某赔偿马某检查费588元、误工费1956元,两项共计2544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马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李某,督促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其释明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但李某始终态度消极,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直到法院依法冻结李某银行卡后电话联系沟通时,李某情绪激动、言语恶劣,多次使用侮辱性语言辱骂执行人员。
法 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李某同时触犯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和“侮辱司法工作人员”两条红线。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
在作出处罚决定后,执行法官对李某进行了法治教育,告知其生效判决的法律效力、拒不履行及辱骂执行人员的严重法律后果。李某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向执行人员赔礼道歉,主动缴纳了罚款2000元,并全额履行了2544元赔偿款,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是国家司法权威的集中体现,自动履行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任何以辱骂、威胁等方式阻碍执行、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本案警示我们:敬畏法律、尊重司法、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是不可逾越的底线。(乌敦格日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