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法治网(记者 李谱新
李亮)近年来,汽车消费市场持续升温,车辆抵押贷款模式日益普及,在降低购车门槛、激发消费活力的同时,也因逾期履约、债权流转、抵押权实现不规范等问题,引发大量民刑交叉纠纷。其中,债权人、债权受让方或受托第三方私力取回抵押车辆的现象尤为突出。此类行为究竟属于民事私力救济,还是涉嫌刑事犯罪,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法治热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的高先生就遇到了这样一件事。
深夜突发: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被秘密拖走
“2026年1月6号早上7点40左右,我送儿子去上学,明明前一晚停放在小区楼下的大众轿车却转了几圈也找不着。担心孩子迟到,我急忙打了一辆出租车去学校,返回小区后我又仔细找了几遍,还是没有汽车的影子。我意识到,车被人偷了!我马上拨打110向东胜公安报警。但等了一上午警察也没有到现场。中途我又打了几次报警电话,接警员说,这俩车有经济纠纷,让我赶快自己想办法解决。”
高先生急忙赶到小区物业,并调取到了事发时的监控视频。视频显示,6日凌晨1点左右,有3名戴着口罩的男子,利用工具把小区门禁栏杆卸下,并用一辆白色的皮卡车将高先生的轿车倒着拖走。“在拖车之前从来没有人给我打过招呼。小区南门没有保安,戴着口罩,卸下门禁,时间选择的是深夜,这不是盗窃是什么?”高先生气愤地说。
高先生告诉记者,被拖走的车辆是他在2019年向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金融公司”)以抵押贷款的形式购买的,车辆登记在由他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名下。在车辆使用期间,他因资金周转困难导致无法按期还款。此后,大众金融公司多次与他就还款事宜沟通。
“2022年6月份,我筹措了46200元打给了大众金融公司。此后,这个公司就再也没有联系过我。”高先生坚信,这辆车就是被人偷走了。
多方反映:拖车方身份浮现
此后,高先生多次与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分局(以下简称东胜公安分局)沟通,要求其对此进行刑事立案。该分局坚持认为,此案系因经济纠纷引发,不属于刑事案件,也不向高先生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此后,高先生又就此事向东胜区有关部门及上级公安机关进行反映,要求纠正东胜公安分局不予立案且不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的行为。
3月18日,东胜公安分局向其出具信访告知书,称信访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建议其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民事申诉。
据高先生介绍,在四处维权的过程中,他大致了解到了车辆被拖走的前因后果。
大众金融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先生及高先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按照车辆抵押合同履行付款义务。朝阳区法院判决支持了大众金融公司的诉讼请求。大众金融公司申请朝阳区法院强制执行。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朝阳区法院裁定终止了本次执行。期间,大众金融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北京某公司。北京某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山东省一家资产管理公司。该公司又将该债权转让给本省一家不良资产处置公司。高先生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是被该不良资产处置公司委托第三方拖走的。
高先生称,他一直没有更换过手机号码,没有收到过朝阳区法院向其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也从没有接到法院的电话。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债权转让需要通知债务人,但三次转让他却毫不知情。高先生认为,即使上述判决和转让行为合法有效,抵押车辆也应该由法院执行局依法扣押,而不是由债权受让方委托第三方在深夜秘密拖走,这是一种典型的盗窃行为。东胜公安分局既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的行为不仅涉嫌故意放纵犯罪,而且是一种典型的渎职行为。
高先生还告诉记者,由于车内还有许多财物和重要资料无法取回,警方告诉他一个手机号码让他直接联系。对方在通话中自称是山东省某不良资产处置公司,只要高先生把款打到其提供的账户内就可以归还车辆和车内物品,但拒不提供车辆存放的地点。
“我和朝阳区法院联系过,可以确定目前的申请执行人还是大众金融公司,拖走我车的这家公司也是近期才把车交给执行局的。可能是他们也知道我一直要求公安机关立案的原因吧,要不怎么能这么久才把车交给法院呢?”
各执一词:经济纠纷还是刑事案件?
高先生称,他曾就此事咨询过多位律师。律师认为,高先生及其公司是该车辆的合法占有人和所有权人,抵押仅转移优先受偿权,并不转移车辆占有。山东某不良资产处置公司如在事前未与高先生协商,委托第三方深夜卸下门禁、拖走车辆的行为,符合《刑法》中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为了验证律师的说法,高先生向记者提供了一份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2022)鄂1281刑初209号判决书。本案中,杜某贵贷款购买了一辆二手宝马汽车,并在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后,杜某贵又将该车质押给王某。后龚某通过购买质押债权占有该车。2022年3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林某光经人委托驾驶皮卡车将龚某停放在地下停车场的宝马汽车拖走,在驶离停车场出口时被保安拦下。经审理,法院以林某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高先生还告诉记者,类似案例在媒体多次报道过。目前司法实务的主流观点是:抵押不转移占有,车主合法占有受刑法保护;民事授权不等于刑事免责,即使有债权、生效判决、委托授权,也不能剥夺他人合法占有;私力救济需满足“情况紧迫、无法及时获得公力救济、手段必要、事后立即公力救济”四大要件;秘密拖车,排除他人占有,具备非法占有目的,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公安机关不得仅以经济纠纷为由不立案、不出具文书,否则程序违法。
针对高先生的质疑,记者与东胜公安分局取得联系。该分局在书面回复中称,高先生在报警时就明确表示“车辆被人拖走,有经济纠纷”,出警民警也当场口头告知其,该起纠纷需前往朝阳区法院处置解决,且经调取停车场监控,未发现在场人员有打开车辆、损坏小区门道闸系统行为,不构成故意损财违法犯罪。其次,高先生因逾期还款被大众金融公司诉至法院。胜诉后,该债权被多次转让,最终由山东某不良资产处置公司受让。该公司认为其拖车的行为是私立救济,先期电话通知了高先生,并将该车拖至朝阳区法院指定地点,自身未非法占有车辆,且该车辆已于2026年4月24日被法院拍卖处置。此外,民事纠纷类警情不适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依照《公安机关接报案与立案工作规定》第八条第三款,民警已当场口头告知其解决问题的途径,不需要再向其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