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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钢铁大街证券营业部马甜工作期间未能恪守执业行为规范 向客户输送不正当利益被罚

更新时间:2026年01月16日 09:17:44  来源:内蒙古证监局

  关于对马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马甜:

  经查,你在金融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包头钢铁大街证券营业部工作期间,未能恪守执业行为规范,在销售乐和众和影视分级股权私募投资基金过程中向客户输送不正当利益。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第二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二款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应切实增强合规意识,规范展业行为,杜绝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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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包聪颖

内蒙古法制报社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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