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蒙古瑶环科技有限公司:
经查,2023 年 5 月 9 日,内蒙古瑶环科技有限公司与其他供应商存在恶意串通投标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基于本案相关事实,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等因素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700元。
内蒙古瑶环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