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当 事 人:内蒙古灵信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内蒙古赤峰市二道街二食品胡同3-16号
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对已备案资产评估机构有关事项进行全面核查的通知》(财办资〔2024〕18号)文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自治区财政厅对你公司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了核查。
一、违法事实
依据财办资〔2024〕18号文件针对你公司评估师总数虽然达到8名以上,但股东中评估师数量不足三分之二的情况,2025年3月25日我厅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限期1个月整改。在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后,我厅依法在内蒙古法制报上进行了公告送达。现依托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发现你公司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
件,评估师数量不足8名,且股东中评估师数量不足三分之二。
以上事实有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二、拟进行的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且经我厅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拟给予你公司责令停业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如对我厅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或者要求听证的,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厅书面提出。
自治区财政厅联系人:李玮
联系方式:(0471)4192131
邮寄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9号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1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