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苏嘉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经查,2023 年 11 月 16 日,江苏嘉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其他供应商存在恶意串通投标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8839元。
江苏嘉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0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