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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存在违法行为被罚款10000元

更新时间:2025年12月16日 16:27:26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近期,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蒙呼交罚[2025]第1501049122025091502号)显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存在违法行为被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违法类型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十七条。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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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包聪颖

内蒙古法制报社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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