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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批准客运站点停靠 内蒙古巴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陕坝客运分公司存在违法行为被罚款1000元

更新时间:2025年12月16日 10:33:03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近期,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处罚公示(内交综执(十一)03简罚(2025)182号)显示:内蒙古巴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陕坝客运分公司存在违法行为被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内蒙古巴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陕坝客运分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是:2025年12月04日11时23分,执法人员任海云(05000017589)、辛斌(05000017886)在检查中发现,在陕坝—乌海方向,磴口收费站(G6京藏高速出口),任强驾驶内蒙古巴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陕坝客运分公司所拥有牵引车蒙L61257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蒙L61257在G6高速磴口收费所收费通道停靠并卸客2人。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作出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数据来源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十一支队。(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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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包聪颖

内蒙古法制报社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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