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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更新时间:2025年11月04日 16:21:07  来源:内蒙古法治网

  关于对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明,2019年2月至2024年12月,你公司子公司包钢集团节能环保科技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节能环保公司)累计为内蒙古包瀜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瀜环保公司)发放人员工资、福利费、保险费等共计894.85万元。其中,节能环保公司系你公司2021年6月自控股股东处收购取得,收购后仍发生相关费用共计587.61万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包瀜环保公司已全部归还上述代发款项共计894.85万元。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你公司未就该事项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不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年修改)》第一条第(二)项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5年10月13日

编辑:包聪颖

内蒙古法制报社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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