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解纷案例库是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联合多家单位共同建设的多元解纷类案检索平台。该平台主要收录通过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的典型案例,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调解组织和社会公众查询、使用、学习、研究。
近日,经鄂尔多斯市中院统筹指导,康巴什区人民法院、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报送的田某与某幼儿园著作权侵权纠纷调解案、某水泥公司与某市政工程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和栗某等22名车主与某市政部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案三篇案例成功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
三篇案例的培育入库,是鄂尔多斯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推进多元解纷机制建设的生动实践,为知识产权侵权涉基层主体纠纷化解、涉企买卖合同货款争议、批量同质化民生侵权系列纠纷处置提供了可复制、可借鉴的实践样本。
案例一
田某与某幼儿园著作权侵权纠纷调解案
——人大代表参与调解妥善化解不当使用摄影作品纠纷
入库编号
D2026-161-1-158-797
关键词
民事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信息网络传播权 人大代表特邀调解
基本案情
某幼儿园未经田某许可,在其运营管理的微信公众号擅自使用田某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田某认为幼儿园该行为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造成自身经济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幼儿园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接收起诉材料后,考虑案件直接关系幼儿园日常办学运营,为实质性化解矛盾,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依托辖区人大代表参与调解工作机制,移交驻院人大代表调解室开展诉前先行调解。
一是组建专门调解团队,确立双线调解工作框架。选派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熟悉基层社会治理的人大代表担任特邀调解员,联合承办法官共同组建调解工作小组,确立“法律底线+人文关怀”整体调处思路,坚持既要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也要兼顾基层幼儿园现实经营处境的解纷导向。
二是全面摸排案件实情,找准矛盾纠纷症结。调解员双向开展调查核实:对接属地街道社区,核实该幼儿园办学条件有限,园内就读多为留守儿童的客观实际,确认园方主观并无恶意侵权;同时耐心接待权利人田某,完整听取维权诉求,客观反馈幼儿园现实处境。综合权衡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权利人维权诉求、基层幼教现实困难三重现实矛盾,确定以法律释明为基础、情感沟通为纽带、柔性实质化解为目标的调解策略。
三是坚持法理情理并重,推动矛盾实质性和解。调解员向幼儿园释明擅自使用他人摄影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的法律性质以及相应法律后果,促使园方认识行为过错,主动向田某诚恳致歉。同时向田某介绍幼儿园办学的现实难处与案件侵权情节,柔性协调平衡双方诉求,既守住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底线,也兼顾基层幼教事业发展实际。经过沟通疏导,田某对幼儿园侵权行为予以谅解,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田某还结合自身专业,为该幼儿园提出图片素材合规使用的实操建议。事后幼儿园向法院寄送感谢信,对人大代表调解员认真负责的工作以及田某的谅解包容表达谢意。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和解,某幼儿园向田某诚恳赔礼道歉;田某谅解幼儿园侵权行为,主动撤回起诉。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基层教育机构未经许可在微信公众号使用摄影作品引发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一方面体现知识产权维权的法律严肃性,另一方面侵权主体办学条件艰苦,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侵权恶意。本案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特邀调解员扎根基层、联系群众的优势,联合法官形成司法专业力量与基层治理力量协同调处模式。调解员先全面查清事实,厘清多重利益冲突,采取释法明理与人文关怀并举的调解路径,平衡著作权人权利保护和基层幼教现实困境,促成当事人互谅互让,侵权主体主动致歉,权利人予以谅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调解过程同时面向社会开展知识产权普法宣传,提升公众尊重著作权的法治意识,助力营造良好知识产权保护氛围,服务创新型社会建设。
案例二
某水泥公司与某市政工程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
——“专业特邀调解+类案指引”实质化解涉企拖欠货款纠纷
入库编号
D2026-161-1-084-806
关键词
民事 买卖合同纠纷 拖欠货款 特邀调解 类案检索指引 法治化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某水泥公司向某市政工程建设公司供应混凝土,双方成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某市政工程建设公司欠付混凝土货款14万余元。某水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市政工程建设公司给付所欠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接收起诉材料后研判,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完备、争议焦点明确,属于适宜诉前调解的涉企商事纠纷。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托特邀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
一是依托要素式文书梳理证据,固定基础案件事实。调解员结合要素式起诉状快速掌握案件概况,锁定拖欠货款核心事实,逐项核对买卖合同条款、供货清单、货款支付凭证;主动联系某市政工程建设公司,充分了解企业当前生产经营及资金周转实际情况。
二是巧用类案检索破解调解僵局。调解过程中双方对于货款本金没有重大分歧,但针对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给付金额分歧较大:市政工程建设公司认为利息标准过高,水泥公司坚持自身诉讼请求,调解陷入停滞。调解员采取背靠背调解模式,分别开展沟通劝导:向市政工程建设公司释明,作为供货小微企业的水泥公司,及时收回货款是维持企业持续经营的重要保障;向水泥公司说明市政企业并非恶意拖欠,纠纷根源在于阶段性资金周转压力。指导法官依托人民法院案例库检索匹配高度相似案例,向双方展示类案裁判要旨,结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释明买卖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情形之下逾期损失裁判规则,客观分析诉讼程序之下各方的诉讼成本、裁判预期以及后续执行风险,引导双方理性调整诉求。
三是凝聚共识压缩分歧,实现协议即时履行。调解员立足企业发展角度阐明诉前和解的现实价值,取得两家企业信任。在法官类案释法支撑下,双方不断缩小利息争议差距,最终就全部款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某市政工程建设公司一次性向某水泥公司给付货款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合计172600元,款项全部履行完毕。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
解纷要旨
本案属于企业之间因拖欠货款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权利义务关系清晰明确。法院对简单涉企纠纷做好诉源分流,经当事人同意启动诉前特邀调解,有效降低企业诉讼时间与经济成本。调解过程中,法官发挥调解指导职能,运用人民法院案例库开展类案释法,用生效裁判规则引导当事人建立合理心理预期,有效破除调解僵局,提升调解公信力与成功率。调解工作以实质解纷、当场履行为导向,推动涉企纠纷快速化解,实现矛盾纠纷高效处置,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三
栗某等22名车主与某市政部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案
——依托示范文本批量化解道路隐患引发系列车辆受损纠纷
入库编号
D2026-161-1-374-798
关键词
民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共道路管护瑕疵 批量系列纠纷 示范文本 综治中心 源头治理
基本案情
受持续强降雨天气影响,城区多处道路发生塌陷、井盖错位,形成道路安全隐患,相继引发22起交通事故,多名车主车辆不同程度受损。交管部门调查认定,某市政部门作为道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未及时履行管护义务,应当对该系列事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栗某等22名受损车主与市政部门协商财产损失赔偿未果,陆续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受理相关起诉材料后研判,该批案件数量多、案件事实高度同质化、责任主体清晰、法律关系明确,直接关系众多群众财产权益。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委托入驻综治中心人民调解员统筹开展22件关联纠纷一揽子诉前调解,配备法官全程提供法律指导。
一是运用起诉状示范文本,规范当事人诉求表达。结合道路管护瑕疵引发交通事故纠纷的案件共性,运用要素式起诉状示范文本,引导22名车主规范整理事故时间地点、事故现场情况、损害结果、责任履职情况、赔偿项目、损失计算依据等关键信息,标准化固定权利主张,降低群众维权难度,减少事实核查成本。
二是批量核验案件事实,区分共性与个性争议。调解员以要素式起诉状为基础批量核对证据材料,统一确认无争议事实:案涉道路塌陷系市政部门未尽巡查、养护、风险排查职责所致。同时区分案件共性损失(车辆维修、清洗费用)与个案特殊争议(车辆贬值损失、停运损失),建立工作清单,做到共性问题统一处理,个性争议单独标记,为集中调解打好基础。
三是集中调解加个案微调,推动批量纠纷一次性化解。以要素文本确定的事实框架、赔偿范围作为协商基础,组织市政部门与全部受损车主开展集中调解,对于没有争议的赔偿项目快速达成共识;针对少数案件存在的特殊损失争议,开展一对一精准调处,法官同步做好法律释明,保证调解方案合法公允。全部纠纷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当场履行到位。
四是坚持调解与治理并重,推动源头防范同类纠纷。纠纷化解完成之后,法院针对案件暴露出道路巡查不及时、隐患排查存在漏洞等管理短板,向市政主管部门发出治理建议,督促建立常态化道路巡查养护、风险预警、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压实监督考核责任,补齐公共设施管护短板,从源头上减少同类侵权纠纷发生。
处理结果
栗某等22名车主与某市政部门达成调解协议,某市政部门共计赔偿车辆损失14.49万元,全部款项履行完毕。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公共道路养护履职不到位引发的批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同质化强,群众维权诉求集中,如果走传统逐案诉讼审理模式,会消耗大量司法资源,维权周期长。法院依托综治中心多元解纷平台,充分发挥示范要素文本标准化作用,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对系列纠纷开展一揽子调处。要素式文书帮助实现诉求规范化表达、核心事实快速固定、争议焦点精准识别。通过集中调解、个案差异化处理,实现批量纠纷从分散个案办理转向一体化化解,大幅降低群众维权成本,快速兑现群众财产权益。调解结案之后延伸司法职能,推动行政单位完善管理制度,做到“调解一批、治理一片、惠及一方”,实现矛盾实质化解与社会源头治理有机结合,切实保障民生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