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被告人刘某某到鄂尔多斯市高新园区某施工工地,趁着夜色潜入工地单元楼内,用携带的断线钳,将走廊内一段段电缆线剪断、搬运、装车,被盗电缆线60余米。随后,刘某某将所盗窃的电缆线运往巴彦淖尔市某废品回收公司销赃,获利16000余元。经价格认定,被盗电缆线实际价值为17000余元。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提醒:
“钱不多,事不大,拿一点没人发现……”正是刘某某这种侥幸心理把自己送上了法庭。盗窃公私财物,无论价值大小、情节轻重,都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