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是顺路带他一下,哪想到会出这样的事……”庭审中,高某情绪激动,话语断断续续。
近日,鄂托克旗人民法院蒙西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好意同乘”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高某出于好意,无偿搭载周某一同前往工地。车辆行驶至一处陡坡路段时,因路面颠簸剧烈,车身晃动,周某在车内受伤。经司法鉴定,其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周某遂将高某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1万余元。
经查,涉案车辆仅投保小额乘客座位险,保险理赔额度十分有限。同时,被告高某患有精神疾病,庭审过程中精神状态起伏不定,且自身负债缠身,实际经济赔偿能力较弱。更复杂的是,原告周某身份证登记出生年份为1956年,其本人当庭自述实际出生于1981年;结合庭审现场外貌特征综合判断,其实际外观年龄与户籍登记年龄存在明显差距。而年龄认定结果直接关系伤残赔偿适用标准及赔偿数额核算,这一争议使得案件审理难度进一步加大。
此前在先行调解阶段,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实质性化解矛盾,承办法官在依法开庭审理后,决定将重心放在调解上。调解过程中,考虑到高某精神状况欠佳、出行不便,承办法官采用线下沟通与线上协商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向高某释明好意同乘仅可减轻责任、不能完全免责,驾驶人仍需承担安全驾驶义务;另一方面,向周某讲明高某实际赔付困境,引导其理性调低赔偿预期。
通过法理情理兼顾疏导劝解,双方分歧逐步缩小。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调解意见,高某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一次性支付赔偿款,保险公司也在保险限额内配合赔付。
法官提醒
好意同乘值得鼓励,但好意不等于免责。驾驶人无偿搭载他人,仍需尽到安全驾驶义务,因过错致搭乘人受伤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出行请严守交规、完善保险,文明礼让,守护彼此安全。(王铁钢)





